關于印發《市屬國有重點企業工資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日期:2019-03-25 來源:市國資委 點擊:41
渝國資發〔2019〕7號
市屬國有重點企業:
《市屬國有重點企業工資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國資委2019年第4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3月25日
附件:
市屬國有重點企業工資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精神,深化國有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規范國有企業工資收入分配秩序,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8〕5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屬國有重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所屬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及具有實質控股權的企業。
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企業工資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改革方向。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進一步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發揮企業黨委領導作用,依法落實董事會的工資分配管理權,完善既符合企業一般規律又體現國有企業特點的工資分配機制,促進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堅持效益導向與維護公平相統一。健全完善國有企業業績考核評價體系,處理好短期效益指標與企業長遠發展的關系。國有企業工資分配要切實做到既有激勵又有約束、既講效率又講公平。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健全國有企業職工工資與經濟效益同向聯動、能增能減的機制,在經濟效益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統籌處理好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和企業內部不同職工之間的工資分配關系,調節過高收入。
(三)堅持市場決定與政府監管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在國有企業工資分配中的決定性作用,實現職工工資水平與勞動力市場價位相適應,與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相匹配。建立健全制度科學、規則統一、程序規范、分配公正的工資分配監管機制,更好發揮政府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指導和調控作用,改進和加強事前引導和事后監督,規范工資分配秩序。
(四)堅持分類分級管理。根據企業不同的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對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分類管理。市國資委負責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隸屬關系,健全工資分配分級監管體制,建立企業工資總額監管辦法,對企業工資總額執行情況負有監管責任,對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并對執行結果進行清、決算。企業在經備案或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內,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分配,對所屬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及具有實質控股權的企業負有監管責任。
第二章工資總額決定機制
第五條改革工資總額確定辦法,按照國家和重慶市工資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產經營目標、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慮勞動生產率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對標等情況,結合政府職能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增長調控目標,合理確定企業年度工資總額。
第六條按照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原則,確定企業年度工資總額的增長或減少。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
(一)商業一類企業,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范圍內確定,但當年勞動生產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低于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高于同期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在不超過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的90%范圍內確定。
(二)商業二類企業,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范圍內確定,但當年勞動生產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低于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高于同期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在不超過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的85%范圍內確定,且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超過政府職能部門規定的工資增長調控目標。
(三)公益類企業,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范圍內確定,但當年勞動生產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低于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高于同期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2.5倍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在不超過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的80%范圍內確定,且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超過政府職能部門規定的工資增長調控目標。
第七條經濟效益下降的企業,包括商業一類、商業二類、公益類企業,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應相應下降。其中,當年勞動生產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優于行業平均水平、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同期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70%,當年工資總額下降幅度可在不超過同期經濟效益下降幅度的50%范圍內確定。
第八條企業未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但實現減虧的企業,經市國資委同意,可適當增加工資總額,原則上增長幅度最高不超過5%,實現扭虧為盈、且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企業,經市國資委同意,適當增加工資總額,原則上增長幅度最高不超過10%。
第九條企業經濟效益發生劇烈波動,導致按照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確定的工資總額波動超過30%的,在企業具備工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當年工資總額增減幅度原則上在不超過30%范圍內確定。
第十條企業經濟效益受政策調整或承擔重大戰略任務等因素影響的,經市國資委核準,剔除相關影響因素后,按規定確定工資總額。
第十一條企業按照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確定工資總額,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發生兼并重組、關閉退出、新設企業或機構等情況的,經市國資委同意,工資總額根據職工增減人數,結合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實際工資水平等因素合理增加或減少。
第十二條分類確定工資效益聯動指標,與企業工資聯動的效益指標最多不超過4個,主要聯動指標原則上為1—2個。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規模大小、發展階段、行業特點,可按權重設置工資效益聯動指標,合理確定考核目標,突出不同考核重點。
(一)商業一類企業效益聯動指標主要選取利潤總額或凈利潤、經濟增加值、凈資產收益率、人工成本利潤率等反映經濟效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指標。
(二)商業二類企業效益聯動指標主要選取利潤總額或凈利潤、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等指標,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營業收入、任務完成率、人工成本利潤率、人事費用率等反映服務全市經濟發展、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完成特殊任務等情況的指標。政策性的金融類企業,效益聯動指標主要選取反映服務全市經濟發展和風險控制等情況的指標,兼顧凈利潤或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等指標;商業性的金融類企業,效益聯動指標主要選取凈利潤或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潤率等指標,以及反映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體現服務全市經濟發展情況的資本收益率、撥備覆蓋率、不良貸款率、代償率等指標。
(三)公益類企業效益聯動指標主要選取反映成本費用控制、產品服務質量、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任務完成率、上繳利稅、旅客(貨物)吞吐量、公共交通年客運量、人均自然車流量、園區生產總值等情況的指標,兼顧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人事費用率等體現經濟效益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指標,考核可引入社會評價機制。
第十三條企業行業主管部門有工資決定機制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第十四條企業工資總額實行預決算管理,并納入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與年度財務預決算相銜接一并報送。其中:企業管理本部工資總額預決算在企業預決算內單列。
第十五條工資總額預算由企業根據工資預算原則及收入分配政策,結合本企業實際自主編制,按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報市國資委備案或核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指標由工資總額預算指標和效益預算指標構成。
(一)工資總額預算基數以市國資委確定的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新組建企業,經市國資委同意,可按照同級同類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和實有職工人數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基數。
(二)經濟效益預算指標基數原則上以經審計或市國資委確認的上年度財務決算表反映的經濟效益指標完成值為基數。
第十七條經濟效益預算指標目標值的確定,原則上按照效益持續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戰性和行業可比性的價值導向,在堅持與國內外同行業優秀企業進行橫向對標、與企業歷史最好業績指標和戰略規劃業績指標進行縱向對標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第十八條勞動生產率、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指標要與相同行業、相同年度的勞動生產率、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指標對標。對缺少行業對標主體的,應當選取同功能性質企業或具有較強可比性的競爭類行業(企業)對標。對相同年度對標信息缺失的,可與近3年同行業(企業)先進指標對標。
第十九條市國資委依據本辦法對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編制、報告及執行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督促和引導企業切實建立以工資總額預算為中心的各級責任體系。
第二十條市國資委對商業一類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備案制。其中,未建立規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層,或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未按公司章程定期召開法定會議,內控機制不健全的企業,經市國資委認定,其工資總額預算實行核準制。在工資分配過程中存在重大違紀違規行為的企業,在整改到位前實行核準制。
第二十一條市國資委對商業二類企業、公益類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核準制。其中,已建立規范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且已建立市場化的分配制度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科學合理的市場對標體系,工資分配過程中未發生重大違紀違規行為的企業,經市國資委同意,工資總額預算實行備案制。
第二十二條按國家或重慶市規定實行分紅激勵的國有科技型企業、承擔重大專項任務企業、以及市國資委確定的特殊管理企業的工資總額預算,經市國資委合理認定后,予以在企業工資預算中單列。
第二十三條工資總額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導致預算執行偏差較大的,可予以調整:
(一)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三)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四)市國資委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將工資總額預算調整情況及時報市國資委。具體內容包括:
(一)工資總額預算指標的調整情況;
(二)調整的原因;
(三)預計執行情況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按年度進行管理。對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的企業,或處于籌建期、初創期、戰略調整期、快速擴張期的企業,或存在重組改制等其他特殊情況的企業,經市國資委同意,工資總額預算可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3年,周期內工資總額增減應當符合國家和我市調控政策相關要求,體現工資與效益聯動。
第四章企業內部工資分配
第二十六條企業在經備案或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內,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分配。
第二十七條企業要依法建立健全內部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并根據自身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生產經營等情況,指導所屬企業科學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逐級落實預算執行責任,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動態監控機制,確保實現工資總額預算目標。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合理確定集團本部管理部門管理崗位職工工資總額預算,集團本部管理部門管理崗位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應低于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第二十九條企業統籌考慮人才引進、人才培養和勞動生產率等因素,科學制定與企業發展戰略相適應的薪酬策略。
第三十條在崗位評價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以崗位價值為依據,以業績為導向,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并結合企業經濟效益,依法合理確定不同崗位的工資水平,合理拉開工資分配差距,調整不合理過高收入。
第三十一條關鍵崗位、生產一線崗位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不低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高層次創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平均工資增長額度原則上高于本企業管理人員平均工資增長額度。
第三十二條加強全員績效考核,職工工資收入與其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緊密掛鉤,探索建立將工資總額劃分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資總額的管理模式,企業工資總額中職工工資收入的基本工資、津補貼等固定部分工資收入占比原則不得高于企業工資總額的60%,切實做到考核科學合理、分配公正公平、收入能增能減。
第三十三條企業要調整優化工資收入結構,嚴格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
第三十四條嚴格規范工資發放渠道,逐步實現職工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
第三十五條要建立健全職工福利費管理制度,對符合國家和重慶市規定的福利費,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實行貨幣化改革的福利性項目全部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國家和重慶市規定之外自設福利費項目,不得違規發放福利費。對經濟效益下降或虧損的企業,福利性項目不得增加、標準不得提高,對出現連續虧損的企業,福利性項目應當縮減。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要按照法定程序決定工資分配事項,加強對工資分配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并加強對所屬企業工資分配工作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企業按規定及時向政府職能部門和市國資委報送工資總額執行情況,自覺接受監管;企業定期向職工公開工資收入分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三十八條市國資委對企業及企業管理本部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對工資總額決算開展專項審計、批復,與有關企業每年定期向社會披露企業上年度工資總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接受人力社保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對企業執行國家和重慶市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情況開展的定期監督檢查,接受市國資委根據工作不定期開展的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執行情況的專項檢查。
第四十條企業出現超提、超發工資總額,違規發放工資、濫發工資外收入等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按規定扣回違規發放的工資總額,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